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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http://www.chinawestnews.net 】  【 2008-10-25 13:12 】 【来源:

A.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提示
B.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驻渝代表机构)的程序
C.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快捷办法
D.其它
 
A、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提示
(一) 审批机关是指: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各区县(市)外经贸委(局、办)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
(二) 主管部门是指: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 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审批(工业项目:重庆市经委;非工业项目:重庆市计委;商业项目:重庆市商委)
(四) 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委(局、办)审批。
(五)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重庆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六) 凡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须由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或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B、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程序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1. 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申报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企业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报送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申请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1. 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建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C、在重庆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快捷办法--"一站式"服务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重庆市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的"一站式"服务。
"一站式"办公地点在重庆外贸大厦6楼,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二全天,由市政府授权市外经贸委牵头,涉及土地管理、城建、规划、税务、工商、海关、电力、环保、消防、检验检疫、保险、劳动等有关部门派员集中办公,管理和外商投资及"三资"企业成立前后的有关投资及"三资"企业成立前后的有关投资咨询事宜。
"一站式"非集中办公时间,由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接待、联络及其他服务。
"一站式"值班室日常咨询联络电话:0086-23-69018840/69019487/69019579

 
 (三) 外资企业
1.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2. 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3.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4.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报送文件之日起,90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 外国投资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四) 外国企业在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1. 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企业简介;委任首席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个人简历、有效证件及登记照;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开业签证书;租房协议和产权证书;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 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天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外国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D、其它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需要长期居留的,可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二) 鼓励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BOT、TOT、收账、兼并、租赁及期货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外商投资BOT、TOT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 外商投资我市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人民币。
(四) 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 外商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技术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
有关部门及电话: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0886-23-6901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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